建设、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,对周边房屋有何安全义务?
建设、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,对周边房屋有何安全义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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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根据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......

答:根据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:进行地下设施施工、管线施工、桩基施工和深坑施工、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,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,建设、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。

           对已发生危机房屋安全的情况的,建设、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,排除危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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